老年人服务为老年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提供保障,在解决好“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前,我市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了免费乘车、公园年票、养老服务补贴等各项优待福利。同时还有老年大学、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所,老年人可以参加各种兴趣爱好班、生活照料、康复保健、老年餐桌、精神关怀等各项养老服务。
办理条件:
· 本市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
福利待遇:
·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补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办理条件:
· 本市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
福利待遇:
· 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办理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福利待遇:
·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办理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驻军且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军队离退休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外埠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福利待遇:
· 持有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免费参观文化馆、公益性文化场馆;心理咨询及法律咨询等。
办理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包括京籍离退休军人)。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外埠老年人。
福利待遇:
交通出行福利:根据《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点击查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刷卡享受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
文体休闲福利:根据《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点击查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卡享受免费游览市区级彩神投资为主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园和景区。
注:持卡免费乘公交、进公园等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发放时已经开通,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后进行一次延期。老年人可到农商银行所有网点进行延期,也可以在部分社区(村)就近办理延期业务。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还可享有养老服务津贴,每人每月100元,将充值到老人的养老助残卡中。可在悬挂“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电子券服务单位”标识牌单位的专用POS机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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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可为老年人提供看病就医、保健、健康教育、康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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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乡养老照料中心
主要开展集中养老和部分社区养老服务,有选择地开展日托、老年餐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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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活动场所
各街道的社区活动室、活动站、多功能厅、互助社可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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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签约服务商
商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养老家政、生活照料、精神关怀等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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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学(教育培训)
老年人可以在周边的老年大学、服务中心、兴趣爱好班参加书法、唱歌等各类学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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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维权
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各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司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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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
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社会交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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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休闲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休闲和文化服务场所,丰富老年人文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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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享受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申请老年保障的人员,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经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其中每人每月200元的福利养老金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第一条、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5711(5646+65)元的,补足到571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